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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被确定为市、县“六五”普法示范单位
根据自贡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确定自贡市“六五”普法示范、联系单位的通知》(自法治办〔2012〕3 号,3.20), 荣县疾病防治控制中心与自贡市汇东交警大队被确定为示范单位。根据荣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确定全县“六五”普法示范、联系单位的通知》(荣法治办〔2012〕6号,4.9),荣县疾病防治控制中心与荣县人民医院被确定为示范单位。
(行政办供稿 4.16)